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張晨)
近日,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對伍某某、楊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該案是常德市首例運輸企業負責人、車輛實際所有人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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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4月3日,趙某某(另案處理)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國道319線常德市武陵區石門橋鎮某處路口右轉彎時,因超載、超速、機動車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原因發生側翻,所載碎石將一輛小型客車掩埋,造成一人死亡、兩人受傷、多車受損的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
經查,該事故發生的原因除了趙某某違反相關道路管理法規外,還與車輛管理單位湖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伍某某和車輛實際控制所有人楊某某的違規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伍某某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按規定設置車輛動態管理監控平臺,未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放任改、拼裝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楊某某長期指示、強令貨運車輛駕駛員超載超限運輸,使用擅自改裝、拼裝的車輛運輸,未對所聘請的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訓。被告人伍某某、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伍某某、楊某某在生產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導致湖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貨車駕駛員在運輸任務過程中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其行為已分別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伍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依法實行數罪并罰。綜合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伍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與原判犯尋釁滋事罪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楊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禁止兩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特定活動,禁止兩被告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
法官說法:以往交通事故一般僅處理肇事駕駛人,肇事運輸企業負責人不承擔安全管理責任,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這無疑助長了個別運輸企業負責人為逐利,公然指使他人嚴重違法駕駛的氣焰。該案判決在常德尚屬首例,填補了此領域空白,對今后嚴懲企業負責人不承擔安全管理責任具有重大法律示范意義。
責編:周萌
一審:周芝華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